项目 | 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(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) | |||||
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| 经市、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 | 转诊后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就医且经备案 | 因急诊、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且经备案 | 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| 自行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| |
按比例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| 100% | 100% | 100% | 100% | 70% | 50% |
身份标识 | 年度累计大病保险核报金额 | 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| 年度**支付限额 | |||
普通人员 | 累计不足1.5万元的部分 | 由个人承担 | 40万元 | |||
累计超过1.5万元(含)以上的部分 | 90% | |||||
特困供养人员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| 累计不足0.3万元的部分 | 由个人承担 | 不设限额 | |||
累计超过0.3万元(含)以上的部分 | 90% |